|
有關交通問題的不同的利害當事人的意見
|
|
|
商人問題
|
[有關商人問題的不同的利害當事者的意見]
|
|
[清溪川復原事業的商人對策]
|
|
|
|
攤販之間發生的矛盾管理
|
1. 確立前期對策 -
調整時期:清溪川周邊的露天攤點,随著清溪川的復原,環境得到改善後就無法置之不理,成為被整頓的對象。然而,由于認為與從復原工程開始階段就成為需要整頓對象的交通問題、商人對策等交織在一起,將會出現相乘效果,難以達成協議,因此改變了戰略,決定在商人對策、交通對策進入收尾階段以及清溪高架設施被拆除後予以討論。
-
業務的二元化:認為如果由清溪川復原促進本部負責攤販對策,就不得不把攤販看作是復原工程的利害當事人,復原事業很難開展,因此改變戰略,將攤販業務交由建設企劃局,作為日常業務對攤點進行整頓。
2. 協商和整頓
随著建設企劃局整頓攤販以來,反對活動亦越來越强烈。李明博市長在與攤販代表協商過程中,提出了將作為停車場使用的東大門運動場提供給攤販使用的提案。攤販們接受了攤販政策上史無前例的提案,決定留在東大門運動場,然而一部分攤販開始了在大路上放火等强烈的示威活動,但由于市和警察的合作,當天就得到的平息。
|
|
|
|